印某对xx省xx州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印某对xx省xx州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印某
被申请人:xx省xx州交通运输局
2000年,xx州xx县xx村招商引资,将xx村一组土地统一由村委会租赁给印某发展特殊养殖基地,并与其签订了无林荒山租赁合同,租期为50年。租赁合同签订后,印某于2001年2月5日与租赁地的相关农户签订了租赁补偿费用付款合同书。其后,印某在租赁地上退耕还林,栽种经济林,开办特养场。2008年9月,印某将特养场转租给唐某组建了某畜牧业有限公司,年租金1.2万元,租期10年。2009年3月21日,xx县林业局依据租赁合同为印某办理了林权证,印某取得554.8亩租赁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之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对该施工项目申请不予许可。
2020年3月3日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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