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不服某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案
某运输公司不服某公路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某公路管理机构
2015年8月9日,申请人某运输公司所属的一辆“沃尔沃”专用集装箱货车行驶至某县境内公路时,被某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拦停检查。进行检查后,执法人员认定该车超宽擅自超限运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申请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各种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均办理了合法手续。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认真听取驾驶员申辩,也不认可驾驶员出示的《某省超限运输通行证》,以该车超宽擅自超限运输为由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在收取1000千元罚款后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开具了一张罚没款专用收据。装运货物的集装箱略超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并不超载(重),且已经在某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持有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合法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尺寸超限车辆,一律不得进行运输途中的检查”以及“高度不超4.3米、宽度不超3米、长度不超20米,可发放超限运输通行证通行全国”的规定,该车符合上路行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非法超限行驶行为。另,路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被处罚车辆确实存在超限运输行为,驾驶员也未出示随车《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是限于执法单位实际条件限制,未给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因此该执法过程已经无法证明。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已经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执法过程并不违法。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未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认识到该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违法,主动为申请人退还了1000元罚款,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一、本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超限运输的证据是否充分。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申请人的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均办理了合法手续,在执法过程中申请人也向出示了《某省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是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出示随车《某省超限运输通行证》,因执法单位未给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因此该执法过程已经无法证明。也就是说,本案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向其出示《某省超限运输通行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超限运输行为,复议机关可据此认定被申请人超限运输的认定没有证据、依据,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本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超限运输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视为申请人不构成超限运输。